香港街頭藝術協會是全港首個街頭藝術非牟利組織,致力於推動街頭音樂文化,將街頭藝術在香港發揚光大。
近日,政府就版權條例修訂展開公眾咨詢。修訂將諷刺、戲仿等元素納入豁免,但二次創作(翻唱)是否侵權卻未被清晰界定,影響各界權益,備受關注。因此, 本會希望籍推動聯署以呼籲政府在版權條例修訂中,考慮街頭藝術中「二次創作(翻唱)」的權益:街頭藝人在表演中融入自己的才藝,例如創作之舞步、歌聲、改編等藝術創作元素,如同在「仿畫」中適量「臨摹」街藝元素,在修例中亦希望得到保障。
由於翻唱歌曲表演門檻較低,其往往是音樂愛好者的首選表演方式。音樂愛好者在翻唱中學習,能為日後創新打下基礎。若政府能保障街頭藝人二次創作的權益,將帶來眾多好處,以下列舉其中三點:
一、對藝術發展而言,音樂愛好者不用擔憂侵權,減低藝術展現難度,有助藝術創新,讓有潛質的歌手的才能被及時發掘,有利於音樂界培養下一代。
二、對街頭藝術界而言,由於街頭藝人有不少為初學者,正渴望得到觀眾認可,又未有能力創作歌曲,翻唱歌曲是他們表達藝術的主要方式。二次創作權益的保障能讓他們放下擔憂,更勇於走上街頭,推動街頭藝術發展。
三、對社會而言,街頭藝術表演豐富社會,有助提高市民的文化生活素質,改善社會藝術氛圍,不但新一代更易對藝術產生興趣,而且有助旅遊業及商發展。
本會希望各界能踴躍支持,簽署及轉發聯署信息,留意 本會IG(hkbusking_org)上有關聯署的最新消息,以推動街頭藝術發展,將來為香港的文化、藝術、旅遊、商業等界別帶來更多發展空間!
聯署: https://forms.gle/rd8ByiWeXYopmBGa6
(2022年2月23日更新)
香港街頭藝術協會是按社團條例Cap.151,S5a(1)成立(SO/19/63863),全港首個街頭藝術(俗稱「Busking」)非牟利組織,致力於推動街頭音樂文化,將街頭藝術在香港發揚光大。近日,政府就版權條例修訂展開公眾咨詢。修訂將諷刺、戲仿等元素納入豁免,但二次創作(翻唱)是否侵權卻未被清晰界定,影響各界權益,備受關注。因此, 本會希望籍推動聯署以呼籲政府在版權條例修訂中,考慮街頭藝術中「二次創作(翻唱)」的權益:街頭藝人在表演中融入自己的才藝,例如創作之舞步、歌聲、改編等藝術創作元素,如同在「仿畫」中適量「臨摹」街藝元素,在修例中亦希望得到保障。本會敬悉特區政府現正就版權條例修訂(下稱「修訂」)展開公眾咨詢,關注是次修訂對街頭藝人(俗稱「Busker」)權益的保障,並希望能籍此機會提出修訂建議以推動香港街頭藝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發展。
本會除了就平衡版權持有人及,街頭藝術及教育、文化、旅遊及商業(下稱「相關業界」)權益方面提出觀點外,亦就事件曾向地政處發起街站聯署活動,希望爭取公眾關注。惟疫情及資源所限,街站活動因公眾健康考慮而暫停,改為網上進行。該網上聯署活動在二月十三日開始推廣,二月二十日截止,為期8日,錄得1,117個網上簽署,最後亦表達支持本會對修訂的建議以保障相關業界權益,最後亦會提交意見書提出修訂意見建議以推動香港街頭藝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發展。
意見書部分摘要
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
第3部 執事先生/小姐:
二次創作(下稱「翻唱」)在版權條例中的豁免界定影響藝術創作發展。創新源於模仿,而翻唱的低門檻有助音樂愛好者踏出第一步,嘗試融入個人元素於歌曲中,是創作的一種。由於街頭藝術創作提供多元共融社會空間,讓人們抒困減壓,亦是一個間接構成凝結社會極的重要的力量(湯喻婷,2017),給予社會希望,在合法範式下推廣,有助改善社會風氣,穩定社會。 本會謹建議:
一、 就公平處理原則-豁免慈善及學術及非牟利的街頭藝術推廣。
二、獨立街藝情況考慮,當街頭藝人引用版權持有人的物料,給予豁免。
三、限制無創作元素/極低創作程度或並虛假陳述原作者,並發布作品牟取利益。
本會懇請有關當局可以採納以上建議,望能增加管治威信,促進多元共融青年教育,更可救助弱勢,豐富生命,使政通人和,並發展街藝更可作為旅遊業賣點,改善經濟發展。修訂事關重大,本會懇祈有關當局慎重考慮各界權益。
版權修定與街藝及相關行業之爭議
是次修訂雖然將諷刺、戲仿等元素納入豁免,但不包含受豁免元素的二次創作(翻唱)是否侵權卻未被清晰界定。就翻唱歌曲而言,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及取代原創作為刑事定罪的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令街頭藝術界產生以下疑慮:
一、在盈利方面的爭議上,街頭藝術的路人打賞是否全歸功於用於翻唱所使用的物料(原創歌曲、歌詞等)?收取欣賞藝術的捐獻(打賞)是否構成商業活動?翻唱歌曲中佔有的原創元素的比例應否作立法考慮?
二、小型翻唱活動是否損害所採用歌曲之版權持有人的利益,還是有利於版權持有人,因其能協助作品推廣?
三、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2022), 侵權與否主要取決於兩個重大元素:(i)背後的牟利意圖,及(ii)二次創作取代原作品。是否存在客觀標準,以界定翻唱作品取代原唱作品?在網絡上或網絡下,不少二次創作比原唱更受歡迎,能否被認為取代原作?如,TVB藝人陶大宇「倒轉地球」事件(陳仕娜,2021)中的「水撥式揮手」,及網絡紅人的翻唱作品比原作在社交平台上擁有更多點擊數,更受歡迎等。
四、街頭藝人進行街頭藝術表演時表演行為藝術是否得到法律保障其努力?
五、有版權論壇發言人指,立法能有效打擊不法行為侵害業界活動。但網絡亦有輿論認為現時立法疑偏倚向商界,因為現時街頭藝人進行街頭藝術表演被污名化為「行乞」,在現時不斷被以嘈音、公眾地方奏玩樂器、阻街條例等理由驅趕,而街頭藝人在努力練習,以藝術表演締造多元空間時,非但得不到掌聲,缺乏法律保障,更面臨誤墮法網的危險。香港法治精神是人人平等,希望 有關當局慎重考慮街頭藝人為公眾帶來的藝術享受及其他利益。
在街頭藝術表演中,翻唱歌曲是流行的表演形式,若不能清晰界定,可能增加街頭藝人在法律上的疑慮,打擊展開街頭藝術活動的決心。本會深知政府平衡各持份者之困難,但也期望法例可以照顧到與版權公司相比,處於弱勢的街頭藝人及公眾享受街頭藝術及其他可見的權益。因此, 本會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
一、 就公平處理原則-豁免慈善及學術及非牟利的街頭藝術推廣,根據現行法律, 本港的版權制度接納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而限制强制執行版權的法律規則 (《版權條例》第 192 條 )。
二、獨立街藝情況考慮,支持如其他司法管轄區,當街頭藝人引用版權持有人的物料,給予豁免以推廣藝術創作。例如:表演前,宣述「呢首歌來自陳奕迅的<<明年今日>>」,便可獲得豁免;反之若聲稱:「我的<<明年今日>> 」就不獲豁免。
三、限制無創作元素/極低創作程度或並虛假陳述原作者,並發布作品牟取利益:即限制失實聲稱自己為作品版權持有人並播放版權人的音樂作品,並以此牟利;惟加入個人舞步、個人樂器演奏、歌聲、行為藝術、編曲等元素則不作此限。例如:純播放原創作品並收取利益,應被限制。
長遠影響
若街頭藝人二次創作權益能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公眾欣賞街頭藝術的權益被納入考慮,將帶來眾多好處,列舉數項如下:
一、對藝術發展而言,由於翻唱歌曲表演門檻較低,其往往是音樂愛好者的首選表演方式。音樂愛好者在翻唱中學習,能為日後創新打下基礎。音樂愛好者無需擔憂侵權,更勇於走上街頭,展現歌喉,不但推動街頭藝術界發展,也有助藝術創新,讓有潛質的歌手的才能被及時發掘,有利於音樂界培養下一代。
二、對社會而言,街頭藝術表演改善社會藝術氛圍。街頭藝術活動的增加讓市民更易親身接觸街頭藝術家,讓藝術從殿堂走出街頭,不但提高市民的文化生活素質,而且新一代更易對藝術產生興趣,從而推動多元出路,讓有街藝天賦的青年發覺到自身的藝術才能,並籍此向上流動,促進多元文化。
三、對經濟而言,街頭藝術的普及化能推動旅遊業發展。街頭藝術的推廣改善社會藝術氛圍,有助贏取國際聲望,效仿意大利、台灣等地以街頭藝術的興盛吸引更多遊客訪港,為香港旅遊業帶來更多的發展空間。
更多討論
一、街藝可助人抒困,推動社會共融,豐富社會,提升社區老人生活質量。
二、創造新興行業、為經濟、旅遊創造特色、收益。
三、改善與青年關係。街藝表達可成為社會減壓閥,使政通人和。
四、開拓新興專業,鼓勵街藝及奉獻文化(打賞),為青年帶來希望,激勵社會,增加社會流動性。
五、推廣音樂文化,刺激創作。街藝亦是培育傑出社會精英搖籃,取之社會施於社會。
六、善用香港歷史,保障業界權益,可促進街藝發展交流以有助拓寬青年視野,推動香港國際化,並深化香港在大灣區和一帶一路計劃中的角色。
七、在合法範式下,街藝有助藝術流動性質紓困減壓,亦是一個間接構成凝聚社會的極重要的力量(湯喻婷,2017),給予社會希望,更有助預防政治運動再萌芽。然而,現行的牌照制度除了因為疫情所限,立法限制街頭表演於西九文化中心指地的地方,但是街藝本質是表現是呈流動性的(张鹏,蒲卉,2018),因此局限了創作,使成效不理想。
結語
街頭藝術表演除了是音樂表達,感情抒發,更多是多元文化的交流、與觀眾的互動及藝術文化的表演,對旅遊、音樂、商業、文化界發展意義重大。香港一直以來都有著這樣一群街頭藝人,傳播藝術和情感,打動來去匆匆的路人,用藝術表達豐富生命,默默承擔這項重任。為此,本會懇請有關當局能再三考慮版權條例修訂中有關二次創作的部分,增加對街頭藝人的保障,從而鼓勵香港街頭藝術的發展。